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定名为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HILDREN’s FILM Association 缩写CCF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儿童少年电影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团结全国儿童少年影视、文学艺术和教育工作者,运用多种方式推动和促进儿童少年电影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少年电影事业作出努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长期未参加学会活动,或长期与学会失去联系,或连续三年未交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已退会会员,经申请,按照我会工作程序审批,可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组成应兼顾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区域,以及团体和个人会员。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会长会议提出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交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理事的人数应按会员人数的适当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会议制度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名誉会长 顾问 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坚持继承学会优良传统,发扬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发挥学会老领导、老同事的作用,团结一切关心、支持儿童电影事业的同仁,为中国儿童电影事业不断努力贡献力量。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为推进我国儿童电影工作的发展,扩大儿童电影在社会和青少年中的影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认真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和知名人士在各界的影响和作用,共同为我国儿童电影事业做出努力。
第三十四条 根据前两款精神,本会依据不同情况,将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在各自领域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对我国儿童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本会往届领导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